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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常某某故意伤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某某,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4月17日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盗窃2010年12月3日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桃源县看守所。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又于同年6月12日以湘桃检刑追加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30日13时许,被害人李某甲因曾与被告人常某某在桃源县漳江镇莲花湖口上开设的电游室里玩捕鱼机事宜结怨,二人再次在桃源县中医院门口争吵。李某甲先推掇常某某,之后二人发生扭打。扭打过程中,常某某在其车内后座处拿出一根钢管,朝李某甲的腰部打了几棒。随后,两人自动散开。经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外伤性脾破裂并手术切除,评定为重伤二级、七级伤残。2015年3月4日,被告人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日,常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调解协议,由常某某一次性赔偿李某甲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31150元,并取得了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人罗某某、张某甲、蓝某、翦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常信鉴(2015)临鉴字第90号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本案线索来源、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本院(2004)桃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2011)桃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桃源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以及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开设赌场罪。2015年3月间,被告人常某某在桃源县漳江镇电影院前门面“友家面馆”里面开设无名电游室,在电游室内经营了三台可供30人同时操作的“蝎子王”、“李逵”、“飞龙”捕鱼机,供他人从事赌博活动。2015年3月17日凌晨,该场所被桃源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收缴游戏机三台,赌资人民币16850元。经常德市公安局认定,查获的三组电子游戏机为30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常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文某某、程某某、田某某、肖某某、李某乙、张某丙、李某丙、汤某某的证言,辩认照片、物证照片,常德市公安局常公(治)行认字(2015)第07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桃源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桃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线索来源、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本院(2004)桃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2011)桃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桃源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以及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不冷静处理,反而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游戏室,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30台游戏机供他人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常某某在故意伤害罪中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且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有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常某某还具有持凶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等量刑情节,综合故意伤害罪全案,决定对常某某减轻处罚。常某某在开设赌场罪中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常某某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常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6850元,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故对公诉机关以“常某某故意伤害罪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的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的量刑建议,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缴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850元,由公安机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曾 平人民陪审员  罗守明人民陪审员  朱宏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