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陆郭与梁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067号原告陆郭。被告梁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郭与被告梁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郭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郭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陆郭负担。审判员黄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