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监字第08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隗红霞与被申请人丁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隗红霞,丁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监字第0851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隗红霞,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占国,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系隗红霞之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宝,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申请再审人隗红霞因与被申请人丁宝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503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后于2014年11月18日撤回上诉。2015年5月15日,隗红霞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该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吕延国审判员 张兆禄审判员 张午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隗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