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苏建波与被告周志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波,田志忠,魏世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315号原告苏建波。被告田志忠。被告魏世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波与被告田志忠、魏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建波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建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波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苏建波。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