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朱东德与刘凯、彭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东德,刘凯,彭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418号原告:朱东德,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委托代理人:郑结算,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凯,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彭红(系被告刘凯之妻),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东德与被告刘凯、彭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东德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凯、彭红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7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东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凯、彭红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啸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