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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朱东德与刘凯、彭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东德,刘凯,彭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418号原告:朱东德,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委托代理人:郑结算,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凯,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彭红(系被告刘凯之妻),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东德与被告刘凯、彭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东德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凯、彭红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7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东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凯、彭红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啸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