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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浙江鹏森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浙XX茂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鹏森进出口有限公司,浙XX茂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928号原告:浙江鹏森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庄道鹤。被告:浙XX茂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继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智勇、赵金飞,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浙江鹏森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茂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鹏森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浙江鹏森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丁观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宣乐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林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