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行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胡某、汪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某,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任行执字第196号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中民。被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汪某。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胡某、汪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受理后,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传军审判员 张兆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