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与朱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3691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刘建旺,天津市武清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一×。原告王××与被告朱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登记结婚,1992年生育一子朱二×,现已成年。双方婚后感情不好,缺少共同语言,缺少信任,被告经常酗酒,酒后殴打原告,给原告在精神上、身体上造成巨大伤害,2002年开始双方经常闹矛盾,原告有时离家外出,2007年7月原告外出居住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2月在武清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诉。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朱二×(现已成年),双方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2月至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2015年5月6日原告再次至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告称自2007年7月份外出居住后就一直没回家;原告称之前撤诉是为了快速离婚,过半年再起诉,撤诉后双方亦未和好,现不能与被告和好;原告陈述双方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但未提交证据,同时原告表示对于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自愿另行解决。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且分居时间较长,原告之前撤诉后,双方亦未和好,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于双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自愿另行解决,且未提交证据,本院予以尊重。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亦表示不能与被告和好,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与被告朱一×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及被告各担负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俊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