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明海与刘刚、秦敬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海,刘刚、秦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海。被执行人:刘刚、秦敬辉。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敬辉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5.6.30-2016.6.30。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盛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