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3663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袁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31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女由被告抚养,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全部由被告负责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原告不承担任何费用。原、被告离婚后,女儿一直在原告身边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寒暑假期间停止支付。现双方婚生女在沈阳音乐学院舞蹈系(中专部)大连校区学习,被告对孩子的学费只负担了一半,且从2014年12月开始,被告分文未付抚养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原告作为母亲,无论从生活上还是身心上,对女儿的照顾都更为有利,且原告工资收入有保障。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变更婚生女归原告抚养;2、判令被告支付婚生女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刘某某辩称,同意变更婚生女抚养权归原告,但不同意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理由是:被告现每月工资是4770元,2013年被告住院被确诊为高血压和痛风,需要吃药、治疗,且被告每月需要偿还债务2000元,加上每月必需的开支,被告只能承受每月1000至1200元的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后双方于2009年5月3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女归被告抚养,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全部由被告负责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原告不负担任何费用。但双方离婚后,婚生女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寒暑假期间停止支付。现原告主张变更婚生女抚养权归原告,被告表示同意。另查,原告工资收入平均每月4619元,被告工资收入平均每月4651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收入证明,被告提供的住院病人疾病诊断书、法院民事调解书、工资卡交易明细及本案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变更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原告,故本院对此予以照准。关于抚育费数额。经查,婚生女现就读于沈阳某某学院舞蹈系,马上参加高考;被告患有高血压3级疾病,需用药治疗;且自2013年11月起,被告每月需偿还案外人李某甲借款2000元,总计160,000元。因此,综合考虑婚生女的实际需要、原被告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大连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认为,被告每月支付1400元抚育费较为合适。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的婚生女归原告李某某抚养。二、被告刘某某承担婚生女抚育费1400元/月,自2015年6月起至其年满18周岁止,每月25日之前自行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袁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雅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