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谭德梦诉何仕红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2005号原告谭某某,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何某某,男,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开庭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心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汶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