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泽霞与李宝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霞,李宝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讷商初字第193号原告王泽霞,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讷河镇委托代理人孙立岩,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昌,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讷河镇原告王泽霞与被告李宝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冬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泽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立岩、被告李宝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泽霞诉称:2013年9月18日原告丈夫马玉良借给被告李宝昌人民币12300.00元,约定于2013年12月末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现原告丈夫马玉良已去世,原告向被告多次追还欠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2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宝昌辩称:欠款事实属实,2013年年末被告偿还了马玉良现金5000.00元,因为马玉良包工程,被告给他干活欠被告人工费,所以用人工费抵了3000.00多元欠款,现被告下欠马玉良4000.00元。当时管马玉良要欠条,马玉良说在单位呢,说差不了事,所以欠条没拿回来。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马玉良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马玉良已经死亡的事实。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与马玉良系夫妻关系。证据三、借款协议一份,记载为:今有李保昌向马玉良借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元整,经双方协商李保昌于2013年12月末前一次性还清,特立此据,借款人李宝昌,2013.9.18。证实被告李宝昌借款的事实。被告李宝昌为证实其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供证人赵彦江出庭作证,证实内容:马玉良承包工程,证人和李宝昌都给马玉良干过活。2013年冬天马玉良有病卧床时,被告给证人打电话要借5000.00元还给马玉良。钱交给被告后,证人给马玉良打电话说李宝昌要还马玉良5000.00元,后来证人又和马玉良通电话,马玉良说这5000.00元钱收到了。根据原、被告在开庭审理中对对方所提交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至三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证人只能证实李宝昌在证人处借过5000.00元,因证人不知道马玉良电话号码,证人称与马玉良有两次通话不真实,所以证人无法证实李宝昌是否将这5000.00元偿还给了马玉良。本院认为证人证实被告已偿还马玉良5000.00元,其系证人的单方陈述且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故原告的异议成立,本院对该部分内容不予采信。根据以上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王泽霞与马玉良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5月23日登记结婚。被告李宝昌于2013年9月18日在马玉良处借人民币12300.00元整,约定于2013年12月末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丈夫马玉良于2014年2月27日因病去世。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2300.00元整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李宝昌向马玉良借款并出具借据,二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还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王泽霞与马玉良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权,现马玉良已死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主张已偿还5000.00元借款,其仅有证人单方的陈述证实,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用马玉良欠被告的人工费折抵了3000.00余元,还下欠4000.00元,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宝昌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王泽霞借款人民币12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冬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