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毛顺新与赵光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顺新,赵光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967号原告毛顺新,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光昱,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毛顺新与被告赵光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法定的送达期限内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因被告赵光昱下落不明,原告又不交纳公告费,导致无法送达应诉材料。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供了被告赵光昱的送达地址,但被告赵光昱不在该处居住,原告既未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又不交纳告费,法院无法查明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依据上述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顺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8元,于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毛顺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英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