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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肇全与四川省恒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周肇全,男,汉族,1954年9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七道堰街1号高升大厦405B。法定代表人蒲柏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四川省恒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3497元范围内予以扣划、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闵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