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山东兰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邢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邢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630号原告山东兰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园,该公司职工。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兰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期枫人民陪审员 崔宝彬人民陪审员 崔晓森法官 助理 董国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