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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正模板租赁站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正模板租赁站,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358号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正模板租赁站。经营者王永征。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思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正模板租赁站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正模板租赁站撤回对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晓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