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跃华与孙中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跃华,孙中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王跃华。被执行人孙中爱。王跃华与孙中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3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5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阅卷后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同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3、本院执行人员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执行人员到车管所、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信息,无车辆执行,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本市云龙区子房美景的壹套房产在我院其他案件正在进行司法拍卖。5、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33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峰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