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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涂某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某,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月24日因赌博被丰城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2015年1月3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罗娟娟、被告人涂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涂某某在丰城市梅林集镇农贸市场自己开的麻将馆,以“32张扑克牌推庄”或“牛牛”的方式召集他人进行赌博,每次4人坐向,旁边十余人钓鱼,每封一庄抽头20元至200元不等,被告人涂某某从中抽头渔利达一万六七千元。2015年1月2日至4日,被告人涂某某在梅林集镇石溪村自己家中召集徐某某、胡某某等人采用“32张扑克牌推庄”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涂某某从中抽头渔利1500余元。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涂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徐某某、胡某某、涂某甲、涂某乙、朱某某的证言,110警情信息,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及预算外资金缴款专用现金进帐单,关于涂某某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