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马晓菲、吴龙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马晓菲,吴龙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被执行人马晓菲被执行人吴龙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晓菲、吴龙一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伟超审 判 长 郑青春助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