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何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何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549号申请人: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安庆市开发区国华路39号。法定代表人:朱学华,局长。被执行人:何银,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庆市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行申字第00006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何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银的银行存款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