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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尹鸿霞与济南福能达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鸿霞,济南福能达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尹鸿霞,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福能达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审理原告尹鸿霞诉被告济南福能达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尹鸿霞以原被告双方打算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鸿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鸿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尹鸿霞负担。审判员 夏 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