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山东瀚海地产有限公司与林爱军、江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瀚海地产有限公司,林爱军,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瀚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金乡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马爱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林爱军。被执行人江敏。申请执行人山东瀚海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爱军、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4)文商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申请。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3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文商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海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