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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海商初字第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志诚与王从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诚,王从博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海商初字第0099号原告王志诚,居民。被告王从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诚起诉被告王从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诚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诚撤回对被告王从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王志诚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