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929号原��:赵某,女,1991年生,汉族,河津市人。被告:马某,男,1991年生,汉族,河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柴国军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赵吉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卫帅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