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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929号原��:赵某,女,1991年生,汉族,河津市人。被告:马某,男,1991年生,汉族,河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柴国军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赵吉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卫帅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