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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林日财与林家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日财,林家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91号原告林日财,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1119。被告林家财,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1110。原告林日财诉被告林家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日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家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3日和2013年3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向原告借款60000元和16000元,及出具借据2份,并定于2013年6月8日前归还,承诺逾期不还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还清原告借款60000元;2、被告立即还清原告借款16000元及相应利息;3、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2013年3月8日至2015年1月26日止的利息为24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林家财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分别借款60000元和16000元,并承诺其中60000元借款于2013年6月8日偿还;16000元借款于2013年3月13日偿还,若逾期没还应收滞纳金每天壹佰元正(100元)。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2张《借据》。借款到期后,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交的2份《借据》复印件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60000元和1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2份《借据》,并在《借据》上签名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由于案涉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6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从2013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因《借据》约定是“若逾期没还应收滞纳金每天壹佰元正(100元)”,庭审中,原告表明该滞纳金系利息性质,现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并无不当,但利息计算应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家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日财偿还借款本金76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6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6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借款16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借款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  秋  波审判员 蔡华审判员韩剑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记员 林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