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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来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来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944号被告来某某,女,汉族。原告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来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来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耀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