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梁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210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化州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李健,广东信融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1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发现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小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辩护人李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系东莞市清溪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司机。2015年2月11日19时许,梁某驾驶一辆宇通牌大型汽车(车牌号为粤S×××××)途经东莞市清溪镇科技路行政大道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害人曲某戊(男,殁年23岁,四川省金阳县人)驾驶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由此造成曲某戊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梁某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经交警认定,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曲某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曲某戊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一方已赔偿曲某戊的亲属596905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有自首情节,肇事车辆一方已赔偿被害方,获得被害方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某有自首情节,梁某所在公司已赔偿被害方,获得被害方的谅解,梁某是初犯,无前科,家庭困难,建议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系东莞市清溪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司机。2015年2月11日19时许,梁某驾驶一辆宇通牌大型汽车(车牌号为粤S×××××)途经东莞市清溪镇科技路行政大道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害人曲某戊(男,殁年23岁,四川省金阳县人)驾驶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曲某戊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梁某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经交警认定,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曲某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曲某戊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一方已赔偿曲某戊的亲属人民币596905元。曲某戊亲属对被告人梁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曲某丙、曲某丁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血样提取表,户籍材料,扣押处理物品清单,死亡医学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委托材料,保险材料,协议书,监控录像,被告人梁某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肇事后让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所在单位案发后已赔偿被害方,被告人梁某获得被害方的谅解,对被告人梁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经查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西俊审 判 员 胡 江人民陪审员 彭梅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黎顺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