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余德兴与苏德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兴,苏德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177号原告余德兴。委托代理人韦政(受余德兴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德彬。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德兴与被告苏德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德兴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德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德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德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德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余德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树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