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新疆亚欧大陆桥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润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亚欧大陆桥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润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亚欧大陆桥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火车西站沟西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762361-4号。法定代表人刘昌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润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吐鲁番市大河沿镇中心东路3号院平1-18号。法定代表人邹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乌中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润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5158997.48元(其中本金5106067.14元,执行费52930.34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克日木江审判员 杨 建 新审判员 乔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 子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