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郭宗林、郭彩花与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宗林,郭彩花,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郭宗林,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郭彩花,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郭林之妻。被告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卫耀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殷鹏飞,系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郭宗林、郭彩花与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宗林、郭彩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宗林、郭彩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宗林、郭彩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同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吉华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