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继平与王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平,王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132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平,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光平,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3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光平偿还申请人张继平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由被执行人王光平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744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光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万元;二、被执行人王光平所有的位于呼家圪台沟美好五龙聚小区限价房二区三号楼一单元702室抵偿其所欠申请人张继平借款,被执行人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及移交房屋等相关手续,交房后业主普遍承担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否则由被执行人王光平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