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南通润旺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润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430号原告南通润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885号尚东国际商务中心2幢217室。法定代表人张云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翔,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春晖,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负责人马勇,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芳,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润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中,原告南通润旺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润旺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润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润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