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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黄鹤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鹤娥,湖南金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372号申请执行人黄鹤娥。被执行人湖南金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鹤娥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金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鹤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湖南金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鹤娥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凤鸣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