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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周学明与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包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明,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122-1号申请执行人周学明。被执行人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药王庙街。申请执行人周学明与被执行人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工程分包欠款纠纷一案,(2009)新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1月0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