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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兴庆车队与闫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兴庆车队,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兴庆车队。法定代表人张运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闫龙。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兴庆车队与闫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闫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兴庆车队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闫龙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闫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兴庆车队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闫龙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14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安坤审判员  肖宏远审判员  朱 评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