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确字第1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x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1200号申请人刘xx女,1952年4月1日出生。申请人张x1,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申请人张x2,山西省侯马市程王路南三巷*号*单元***号人,住该处。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xx、张x1、张x2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王辉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刘xx与申请人张x1、张x2系母子关系,均系被继承人张x3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因被继承人张x3于2011年5月15日死亡时遗留的桑塔纳牌轿车(车牌号为:京NU54**)未继承分割,现继承人之间因对该车辆法定继承产生纠纷,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1、申请人刘xx、张x1放弃对被继承人张x2遗留的桑塔纳牌轿车(车牌号为:京NU54**)的继承权利,该车辆由申请人张x2继承,申请人刘xx、张x1配合张奇斌办理上述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当事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现申请人刘xx、张x1、张x2依法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以上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刘xx、张x1、张x2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