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汇龙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李英军、葛春梅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长春汇龙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李英军,葛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高力汽贸城A-1-2。法定代表人郑国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云凤,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长春汇龙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关区解放大路65号1201室。法定代表人李英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英军,男。被执行人葛春梅,女。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汇龙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李英军、葛春梅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永冰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原 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丽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