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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国庆与张恩兵、昌邑市嘉诚运输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庆,张恩兵,昌邑市嘉诚运输有限公司,王培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380-1号原告王国庆。被告张恩兵。被告昌邑市嘉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奎聚路南首路东(中庄头村)。被告王培良,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富昌街16号。王国庆与张恩兵、昌邑市嘉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380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王培良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张恩兵驾驶的鲁G×××××号牌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