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某、辛某洪等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辛某洪,徐某仁,张某辉,张某利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绰号“伟伢”,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万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9日被万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辛某洪,绰号“洪伢”,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万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9日被万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仁,绰号“如来”,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万载县。曾于2006年5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2015年3月20日经万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辉,绰号“冻米桶”,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万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9日经万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利,绰号“丽妹老人”,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万载县。曾于2002年3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经万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辛某洪、徐某仁、张某辉、张某利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辛某洪、徐某仁、张某辉、张某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辛某洪在万载县皇冠主题酒店开设赌场,以扑克牌玩“撑船”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明确张某、辛某洪、徐某仁、张某辉均在赌场内有股份,被告人徐某仁、张某辉事后也予以认可。次日开始,该赌场在三兴镇花塘村、石蛇村、三兴水库、闹坪村、红旗村、万岁村、沙潭村、杭桥村、马步乡郭村等多处民房内连续开设。赌场内由张某负责管钱、管账等事务,并安排他人放风;徐某仁、辛某洪、张某辉负责发牌、抽水、联系赌徒等事务。该赌场开至2014年11月28日,累计盈利30余万元,张某、辛某洪、徐某仁张某辉各自非法获利6万元左右。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利在万载县金乾大酒店开设赌场,以扑克牌玩“撑船”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水钱盈利,张某利当天非法获利2000余元。2014年11月28日晚上,被告人张某、辛某洪、张某利共同商议,决定将上述两个赌场合并,明确张某利、张某、辛某洪、张某辉均在合并后的赌场内有股份。合并之后,赌场于次日开始在万载县金乾大酒店、三兴红旗村、三兴水库、花塘村、马步乡布城村、康乐街道东升村等多处民宅连续开设。赌场内由张某利、张某辉负责管钱、管账等事务,辛某洪、郭某本负责发牌、抽水等事务。该赌场开至2014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抄,非法获利共计六、七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辛某洪、徐某仁、张某辉、张某利无视国法,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张某辉、张某利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仁、辛某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辛某洪在万载县皇冠主题酒店开设赌场,以扑克牌玩“撑船”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明确张某、辛某洪、徐某仁、张某辉均在赌场内有股份,被告人徐某仁、张某辉事后也予以认可。次日开始,该赌场在三兴镇花塘村、石蛇村、三兴水库、闹坪村、红旗村、万岁村、沙潭村、杭桥村、马步乡郭村等多处民房内连续开设。赌场内由张某负责管钱、管账等事务,并安排他人放风;徐某仁、辛某洪、张某辉负责发牌、抽水、联系赌徒等事务。该赌场开至2014年11月28日,累计盈利30余万元。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利在万载县金乾大酒店开设赌场,以扑克牌玩“撑船”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水钱盈利。2014年11月28日晚上,被告人张某、辛某洪、张某利共同商议,决定将上述两个赌场合并,明确张某利、张某、辛某洪、张某辉均在合并后的赌场内有股份。合并之后,赌场于次日开始在万载县金乾大酒店、三兴红旗村、三兴水库、花塘村、马步乡布城村、康乐街道东升村等多处民宅连续开设。赌场内由张某利、张某辉负责管钱、管账等事务,辛某洪、郭某本负责发牌、抽水等事务。该赌场开至2014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抄,非法获利共计六、七万元。另查明,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徐某仁、辛某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张某辉、张某利分别于2014年12月15日、2015年1月12日、2015年3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8日左右,他对辛某洪说赌博输了很多钱,辛某洪就提议开赌场赚钱,他就同意了,第二天他就和辛某洪商量了开赌场的事宜,之后他们两人就确定他、徐某仁、辛某洪、张某辉、游某某(“红红”)、“林林甲”、徐某根七个股东,并打电话和其他5个股东说了,他们都表示同意,每个人的股份是一样。2014年11月12日是第一天,当天开在皇冠宾馆9002房间,这天赌博的人不多,每把牌100元左右,第一天抽了8、9千元左右,第二天是在三兴花塘村,这天抽水1万元左右,前三天总共抽水3万元左右,除去开支,利润就剩1万元左右,因为钱少就没分红。之后股东就商量提高抽水数额,从200元到600元不等,而且还会给参与赌博的人返还一定赌资,赌博的人越来越多,多的时候有二、三十人,一般每天可以抽水5万多元,除去费用还有3万元的利润。赌场一般在三兴镇红旗村、杭桥村、石蛇村、三兴水库、闹平村等地轮换。“红红”、“林林甲”、徐某根因担心出事,于11月19日左右退了股,之后赌场就剩他和徐某仁、辛某洪、张某辉有股份,一直到11月28日下午,赌场里只有十几个人来玩,玩了半个小时左右就散了,他们觉得奇怪,后面打听才知道那些来玩的人都跑到张某利的赌场去玩了,于是他和辛某洪到张某利的赌场去了解情况,当晚张某利打电话给辛某洪,约他们谈开赌场的事,晚上他们就谈好,把赌场股份分成两份,他和辛某洪一份,张某利这边一份,他们这边还是原来四个人,11月29日赌场又开起来了,也是这天下午他去了西安,再也没去过这个赌场,12月8日听说徐某仁、辛某洪被公安抓了,10日他回到万载自首。11月12日至28日,他负责管钱、发工资等一切开支;辛某洪负责联系赌徒,发牌和抽水;请来的郭某本负责发牌和抽水;其他股东就负责赌博,徐某仁有时也会发牌、抽水。11月29日至12月8日他不在赌场,不清楚赌场的分工,到11月28日下午,总共抽水有50万元左右,除去开支,盈利大概30万元左右,他和徐某仁、辛某洪、张某辉四个人每个人分到了6万元左右的红利。“林林甲”、“红红”、徐某根三个人总共分了7、8万元左右的红利。11月29日至12月8日的情况他不清楚,没有分红。赌场合并时辛某洪决定了徐某仁也有股份,但当时徐某仁不在,也联系不上,就没有告诉徐某仁。2、证人辛某洪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10日左右,他和张某赌博输了钱,张某就说一起搞个赌场赚点钱,第一天就叫了徐某仁、张某、张某辉等十余人来玩,开在东门皇冠宾馆。张某说第一天赚了1万多元,除去费用还剩3、4千元,当天没分红。第二天张某说赌场7个人有股份,他们7个人就在三兴搞起来赌博场子,一直在三兴花塘村、石蛇村、三兴水库、闹坪村、红旗村、万岁村、沙潭村、马步郭村等地换来换去,玩的人越来越多,张某安排了人放风,负责管钱,赌场的钱每天结一次,每天大概能分到2000元。赌场开了几天后“林林甲”、“红红”、“美国佬”退股了,他们退股后每天能分到3、4千元,四个人的股份大概搞了10天左右。2014年11月28日下午玩的人就很少,一打听原来张某利新开了一个赌场,他和张某也去了这个赌场,发现有二十几个人在玩,之后他接到张某利电话,和他商量说去他赌场玩的人都是以前在他们赌场玩的人,两个赌场可以一起搞,双方各占一份,他把这个事和张某说了,张某表示同意,他们这边徐某仁、张某辉、张某和他占一份,张某利一份,后来徐某仁说可以。和张某利谈好以后场子又在三兴、马步搞起来了,直到12月4日被查。后面这个场子一分钱都没拿到。之前的赌场的利润张某在负责,多的时候一天能分到2千多元,少的时候只能分1千多元,他总共分到了5、6万元,还有1万多元的工资。抽水一般是100元至200元,多的时候400元至500元,每天能抽5、6万元,总的盈利大概在30万元左右。3、被告人徐某仁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中旬张某打电话给他说在外面搞了一个赌场,给他算了一股,要他带人去玩,他当时答应了,第二天晚上他就去了赌场,是在皇冠宾馆,张某看见他来了就把3000元钱给了他,说这前几天的分红,之后几天这个赌场就开到里三兴镇的几个村里,每次去都有20几个人,他会抽下水。2014年11月22日左右,他去河南找朋友玩,走的时候对其他人说这个场子不要搞了,风声紧,很危险。他在河南待了一个星期,回来后这个场子还在开,还说他有股份,但他拒绝了,但去场子玩了三次,这三次只是去玩,没拿工资。之前的那个赌场是张某负责管钱和发工资,“冬米桶”负责在赌桌上发牌和抽水,辛某洪多数是在赌博,有时也会发牌和抽水。一般抽水200元至300元,最多的时候抽500元至600元,总共抽了10万元左右,他分了1.8万元。4、被告人张某辉的供述,2014年11月初的时候,听见张某和辛某洪商量开赌场的事,11月12日的时候赌场就搞起来了,第一天是在皇冠宾馆,刚开始人不多,几天后人就多起来了,因为人多不安全就转移到了三兴乡下别人家里。刚开赌场的时候,因为喝醉酒他会去赌场里乱搞,在乡下玩了两三天后,张某找到他说给他股份,但不要在场子里闹事,他就答应了,之后他也会去赌场里玩一下,张某每天都会给他500元“门子费”,但他没在赌场里做任何事,辛某洪还有一次给了他6000元钱,算是分红,到11月27日左右,来玩的人就很少了,听张某说这些人都跑到张某利开的赌场去玩了,后面张某、辛某洪和张某利谈了,把两个赌场合并在一起,他们这边的人占一股,张某利这边的人占一股,赌场合在一起后,张某说要出去玩几天,赌场的事就要他招呼,11月29日张某出去后他们又把赌场搞起来了,会去三兴和马步乡下,他负责把抽水的钱给张某利和安排人放风,张某利负责管钱,12月4日下午,有来参加赌博的人被抓了,场子里的人就散了。不清楚赌场抽水和开支情况,11月29日以后每天抽水1万元左右,总利润在6、7万元左右。不清楚合并以后徐某仁是否有股份。5、被告人张某利的供述,2014年11月中下旬,他在张某、辛某洪开的赌场输了1万多元,就想自己搞个赌场赚钱。于是2014年11月28日下午他在金乾大酒店的房间内搞起了赌场,当天抽了2000多元。当晚辛某洪打电话给他约见面谈赌场的事,辛某洪和张某辉提议将两个赌场合并在一起,辛某洪这边占三分之二的股份,他占三分之一,他同意了,11月29日就开起了赌场,分别在三兴、马步等地更换地点,合并后总共抽了大概5万多元。合并之后不清楚徐某仁是否有股份,但徐某仁会来赌博。“本地猪”负责发牌、抽水,他和张某辉负责管钱,辛某洪安排人员放哨。每把牌抽水100元至300元不等。6、证人游某某的证言,证明在赌场赌博过,总共5次,赌场的人会抽水,赌博方式是撑船,最少压100元,上不封顶,每把赌资有几万元。不清楚赌场谁开的。7、证人胥某敏(林林甲)的证言,证明在张某辉、辛某洪开的赌场赌博过,有8次,多的时候于三十多人在赌博,少的时候有十多个人,每把牌抽水几百到几千元不等。他输了十多万元。赌场是徐某仁开的,股东还有张某辉、张某、辛某洪等人,“本地猪”、辛某洪、“美国佬”负责发牌,“矮子”负责外围望风,张某辉负责清点钱。抽水100元至600元不等,赌场一天能抽水几万元。8、证人郭某本(本地猪)的证言,证明他在赌场里帮助发牌,11月28日开始到张某辉、张某利开的赌场去做事,领点工资,做了八九天,每天500元工资。9、证人徐某根(美国佬)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4日他在三兴镇红旗村与石蛇村交界“打铁坪”赌博被抓,这个赌场是张某利、张某辉开的,“红红”、“本地猪”在赌场负责发牌和抽水,这个赌场十几天前就开了,他去过几次,赌场一直在三兴镇红旗村、石蛇村、三兴水库、马步郭村等地轮换,每次都是他打电话问张某辉赌场的位置。10、证人汪某雄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中旬听说张某辉在三兴开了一个赌场,他去玩过,这个赌场开了半个月的时间,赌场抽水每把牌抽200元至500元不等。11、证人汪某安的证言,证明张某在他位于花塘村的家赌过三次钱,每次都会给场地费,赌博方式是撑船,最少100元起压,上不封顶,多的时候桌面上有二、三万元。12、证人卢某才的证言,证明辛某洪在他家(三兴水库)赌博,有两次,有人发牌抽水。13、证人徐某生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中旬的时候他去过三兴杭桥的赌场,听说这个赌场是张某开的,赌博方式是撑船,100元起压,每把牌桌面上都有2万元左右。他看到辛某洪、“林林甲”参与了赌博。14、证人刘某鹤的证言,2014年12月1日至7日间的一天下午有人在他家(三兴镇红旗村)开设赌场,不清楚谁开的赌场,看到有“红红伢的”、“林林甲”等人在赌博。15、证人龙某生的证言,2014年11月份的时候有人在他三兴花塘村塑料厂内赌博,是张某带过来的人,张某向他借的场地,他看到有十几个人赌博,其中有“如来”、“林林甲”等人,赌博方式是撑船,100元起压。16、证人辛某平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左右的一天回康乐街道东升村的家看到有人在他家玩牌,赌博人员手里拿的都是100元的钞票,不清楚赌博方式,晚上11时左右这些人就散了,有一个人还拿了500元给他妹妹辛某红,因为是辛某红带这些人到这里来赌博的。17、证人李某勇的证言,证明12月4日有人在红旗村开赌场,这个赌场已经连续开了半个多月。听说赌场赌的很大。18、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4日他在三兴镇红旗村赌博被抓,他去过这个赌场几次,赌博方式是撑船,赌场在三兴镇几个地方轮换,“本地猪”和“洪伢”在赌场有份,因为他们每次去都看到他们在发牌。19、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4日在三兴一个赌场看人赌博,当时有十几个人在赌,他准备赌的时候公安来查,他和徐某根一起跑,但是在路边被抓。不清楚谁开的赌场,赌博方式是撑船,有人在抽水。20、证人辛某、杨某、袁某建、李某娟的证言,证明12月4日在三兴镇红旗村赌博被抓。21、证人李某振的证言,证明12月4日送李某娟等人离开时被抓。22、被告人辛某洪、张某利、张某指认赌博地点照片。23、被告人徐某仁辨认张某辉、张某的笔录。24、被告人辛某洪辨认张某辉、张某的笔录。25、被告人张某辉辨认张某利的笔录。26、皇冠主题酒店住宿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人张某辉2014年11月12日在皇冠主题宾馆开房的事实。27、归案说明四份,证明徐某仁、辛某洪于2014年12月8日抓获归案,张某辉于2015年1月12日、张某于2014年12月15日、张某利于2015年3月14日投案自首。28、本院(2006)万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徐某仁曾于2006年5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9、本院(2002)万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某利曾于2002年3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30、各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证实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辛某洪、徐某仁、张某辉、张某利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张某利、张某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仁、辛某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仁、张某利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辛某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徐某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某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张某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春泉代理审判员 周苏琴人民陪审员 辛德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