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伯泽与张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伯泽,张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仪民初字第0693号原告韩伯泽。被告张雷。原告韩伯泽与被告张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仪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伯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伯泽诉称,被告张雷自2012年1月18日起租用我的房屋,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口头约定租金每月800元,按季度交纳。被告将租金交至2013年3月底后,就不再交纳,我催要未果。2014年5月18日,被告夫妻二人向我出具欠条1张,累计欠我租金10200元,现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所欠款10200元。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1张��证明其陈述的事实。被告张雷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5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内容为:“今借到房租金记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元正。2014.5.18.张雷张敏2014.5.18.”。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并有其提供的欠条1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租用原告房屋,至今尚欠原告租金10200元的事实。被告未及时给付所欠房屋租金,应付本次纠纷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所欠房屋租金102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雷于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伯泽房屋租金10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雷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元。审判员 许仪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筱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