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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新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土地承包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新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无梁殿镇。被告刘某某,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无梁殿镇。本院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应予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长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