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新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土地承包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新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无梁殿镇。被告刘某某,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无梁殿镇。本院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应予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长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