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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周开荣与孔林超、孔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荣,孔林超,孔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966号原告:周开荣,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申延鸿,新疆铭望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林超,男,汉族,农民。被告:孔建国,男,汉族,农民。原告周开荣与被告孔林超、孔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胥维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开荣的委托代理人申延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林超、孔建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周开荣诉称:2012年12月2日,被告孔林超急需还贷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并由被告孔建国担保,约定月利率为16.8‰。到2013年4月6日两被告给原告清利息700元。后在原告的一再催要下,两被告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现原告周开荣将被告孔林超、孔建国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2、被告承担利息4009.8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孔林超、孔建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状。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借据一张。拟证实被告向原告现借金10000元并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已认定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2月12日被告孔林超以归还贷款为由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周开荣现金(大写):壹万×仟×佰×拾×元整,人民币(小写):10000.00元,商定月利率16.8‰。用途:还贷,保证在2013年3月28日前还清本息。迟还一天每天按本金再付2‰滞纳金。此据担保人承担归还本息的连带责任.借款人签字:孔林超.1377987****.借款日期:2012年12月2日.担保人签字:孔建国.担保期限:到本息还清为止.2014.11.26要一次.孔林超.利息清到2013年4月6日实收利息700.00元,本金延到6月.孔林超”。剩余借款及利息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现金10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对该事实在应予确认。被告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及时返还借款,未按约定的时间返还借款的,应按约定承担利息损失。原、被告对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2012年12月2日至2015年3月21日期间的利息,共计27个月19天。利息应为10000元×16.8‰×27个月+10000元×16.8‰÷30天×19天-700元=3942.40元。故本院对利息损失3942.40元予以支持。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故被告孔建国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孔林超、孔建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林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开荣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孔林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开荣支付利息损失3942.40元;三、被告孔建国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周开荣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减半收为76元,由被告孔林超承担,被告孔建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若超过法定期限提出执行申请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胥 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