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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珍与倪诗雅、钱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王珍。委托代理人姚叶,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倪诗雅。被告钱炯。原告王珍诉被告倪诗雅、钱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姚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诗雅、钱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珍诉称,其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倪诗雅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倪诗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6,000元,还款期限为2013年6月17日之前。双方还约定在借款期间倪诗雅每月需按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支付利息,如到期未完全归还借款,则未归还部分每天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钱炯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倪诗雅经原告催要未及时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倪诗雅归还原告借款56,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56,000元为本金,自借款之日2012年6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进行计息),被告钱炯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原告对违约金不再主张。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倪诗雅于2012年6月17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收条及倪诗雅的工作证复印件、工资卡交易明细各一份。被告倪诗雅、钱炯均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7日,被告倪诗雅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其向原告借款56,000元,该款于2013年6月17日前归还。倪诗雅承诺在借款期间其需每月按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支付利息,如未按约还款,则其需对未归还部分每天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钱炯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倪诗雅未按约还款,遂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倪诗雅向原告借款56,000元的事实,由其出具的借条、收条等证据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倪诗雅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有违诚信原则,故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原告与倪诗雅之间进行了明确约定,但约定的计算方式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现原告对超过部分的利息及违约金不再主张,仅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进行计息,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关于钱炯的保证责任,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其对钱炯主张保证责任时,已超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故本院依法免除被告钱炯的保证责任。被告倪诗雅、钱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诗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珍借款人民币56,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56,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进行计息);二、原告王珍要求被告钱炯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1元,由被告倪诗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学锦代理审判员  宋永强人民陪审员  张玉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