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043号原告:张某,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杨某,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梅独任审判,并定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维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