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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袁培育与被告陈杰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培育,陈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615号原告袁培育,女,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翟辉,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杰,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培育与被告陈杰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培育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培育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培育承担。审 判 长  程 艳审 判 员  潘航宇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