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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中刑执减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曰兴顺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曰兴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中刑执减字第723号罪犯曰兴顺,男,1989年6月2日生,傣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保中刑初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曰兴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2014年3月12日,经本院2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曰兴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曰兴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2次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曰兴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曰兴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惠玲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冰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