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X与甄XX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甄XX,甄俊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繁民初字第607号原告张X,男,2008年1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法定代理人张利平,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农民,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韩学伟,山西雁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XX,2006年9月30日生,男,汉族,山西省繁峙县柏家庄乡人。被告甄俊明,男,1984年5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柏家庄乡人,农民,系被告甄田玉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甄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全清审判员 陈崇恩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慧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