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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X与甄XX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甄XX,甄俊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繁民初字第607号原告张X,男,2008年1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法定代理人张利平,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农民,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韩学伟,山西雁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XX,2006年9月30日生,男,汉族,山西省繁峙县柏家庄乡人。被告甄俊明,男,1984年5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柏家庄乡人,农民,系被告甄田玉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甄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全清审判员  陈崇恩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慧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