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志坚与XX勋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志坚,XX勋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坚,男,汉族,1953年11月29日生,住珠海市香洲沿河东路。委托代理人:吴建勤,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勋,男,汉族,1960年6月18日生,住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上诉人黄志坚因与被上诉人XX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志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96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永红代理审判员 崔拓寰代理审判员 李 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祥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