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3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与许昌大成电机有限公司、齐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许昌大成电机有限公司,齐振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3171-1号原告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建,任董事长。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许昌大成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郑玉峰,任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人杜松伟、裴根,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振辉。原告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大成电机有限公司、齐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受理决定,在诉讼过程中,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本院减半收取713元,由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赵利军审判员 苑书昌审判员 关 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