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中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运城市盐湖区淼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永济市鑫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飞宇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淼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永济市鑫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飞宇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淼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永济市鑫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山西飞宇建材有限公司本院(2014)运中商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淼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124442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常国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斌 百度搜索“”